最新!新的成都住房租赁规定即将到来
成都出台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新措施
承租人支付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将进入银行监管账户!
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业务管理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一系列事项。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监管账户。当承租人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时,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包括使用“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当存入监管账户。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
资金进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
住房租赁企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住房租赁资金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纳入监管。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成都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基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基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流程,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收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本通知实施之日(9月11日)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周期,房屋租赁企业应收取租金、押金和“租金贷款”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包括“租金贷款”资金需要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金融机构协商,贷款租金进入监管账户。
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独立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
租金将按月转让给住房租赁企业
记者了解到,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不再一次性支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下个月初,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转让给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承租人、月租金、支付周期、租赁期限、押金、监管期限等,应与住房租赁合同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企业监管账户。
在开立监管账户方面,通知建议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通知实施前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向企业注册区(市)县住房部门开立监管账户信息,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布。
未开立或未按时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备案,发布住房资源。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住房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
代收代付代管租赁资金
根据本通知,房屋租赁企业应通知承租人,协助承租人将房屋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和管理房屋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房屋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房屋租赁企业拒绝实施的,可以向区(市)县住房建设部门报告;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达后,将到达情况通知当事人。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账户的日常收支。
问题解疑
1、如何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成都90分钟不限次工作室联系方式
《通知》明确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期满后,房屋租赁企业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应当将押金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怎么办?违约怎么办?
《通知》明确规定,双方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向承办银行申请终止,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申请转让监管资金。
当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法律文件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承办银行申请终止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访谈警告、暂停住房发布、暂停网上签约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施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罚。
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按照监管协议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向承包商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双方应承担损失。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小于三个月的,双方同意不进行资本监督的,双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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